法院强制执行“卡壳” 被执行人是产妇
2018/11/30 15:38:35
发布者:dew
来源:德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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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11月23号,旌阳区法院再次掀起“执行风暴”,依法对黄某与刘某抵押权纠纷案中的“老赖”刘某采取强制措施。但旌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到一半的时候,突然说延期执行,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当天上午9点,执法人员来到市区洋河街刘某的住处,连续多次敲门无人应答,不得已法警请来了专业的开锁师傅,门被开锁师傅打开后,执法人员依次进入,这时,突然传来一个声音让执法人员不要动,原来这名男子是被执行人刘某的丈夫,刘某生完小孩才三四天,正躺在床上休养。
2011年6月9日,黄某与金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金某从黄某处借款53万元,并于2011年9月8日还款。为确保金某与黄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切实履行,刘某愿意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约定借款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担保。同日,黄某与刘某签订《抵押合同》。由于到期金某没有还款,2012年5月3日,黄某因借贷纠纷将金某与刘某起诉至旌阳区法院。事后金某并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黄某就向法院要求抵押刘某的房产。由于法院长期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据了解,执行初期,刘某还是单身,如今已经结婚生子,考虑到产妇出院刚几天,从保护妇女儿童和人文关怀角度,执法人员决定延期一个月执行。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是不区分借款和担保人的,只要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要求承担责任的被告均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记者也提醒大家,为他人借款进行担保时要特别慎重,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担保了就要做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思想和物质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