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坏电瓶车 车主侥幸逃过

2018/9/18 15:29:54 发布者:dew 来源:德阳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8043
内容提要: 说起高空坠物,人们就会胆战心惊。近日,德阳市区滨湖之春小区10楼的一块钢化玻璃突然脱落,直接砸中楼下一辆电瓶车。

  滨湖之春电梯公寓共有34层,一楼是旅行社、早教中心等商铺。9月8日上午,旅行社门口突然传来“咚”的一声巨响,吓坏了旅行社员工与客人。一大块玻璃,然后从楼上掉下来,直接把旅行社客人停放的电瓶车雨棚砸垮掉了。

  看见满地的玻璃渣,众惊恐不已,幸好电瓶车车主没在车旁。看见这惊恐的一幕,电瓶车车主愣了几秒钟,之后匆匆离开。

  电瓶车车主虽然离开了,但旅行社工作人员却不能一走了之,为了大家的安全,他们要找物业讨说法。但物业人员上楼去找了半天,说没有找到责任人,这个事情就不了了之了。由于掉落的玻璃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旅行社方面也没再说什么。但旅行社的隔壁就是一家早教中心,早晚家长都要在这里接送孩子,高空坠物让中心老师非常担心。而据记者了解,这样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这里不仅掉过玻璃,还落过砖头。旅行社和早教中心,每天进进出出很多人,万一哪天这高空坠物真的砸到了人,那后果就严重了。难道物业就没有任何预防措施吗?滨湖之春小区物业经理说:我们和业主书面签订有高空抛物责任书,然后发过书面的提醒,还挨家挨户打了招呼,但因为业主在室内,没办法监管。在小区里,记者也看见多处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标语。

  2016年10月,安徽芜湖的卜大爷就被高空掉落的砖头砸中头部,当场死亡。 由于没有找到肇事者,小区物业和楼上住户都成了被告。结果物业和住户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之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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