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在旌阳法院审结
以流转土地挖鱼塘为名,行非法采砂之实,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损失达232万余元。近日,旌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易某李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二被告如数赔偿国家损失,这也是我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易某为了承包旌阳区东湖乡拱桥村土地,与被告人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广汉某砂石公司签订《内部挂靠合同》。当月25日,易某以该公司名义,以开采地下资源修建生态养鱼池为由与旌阳区东湖乡拱桥村七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该村七组土地150亩。2011年4月,国土部门公开拍卖易某承包土地范围内的48.825亩建筑用砂采矿权,李某以个人名义成功竞拍。然而,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易某却指使李某在自己承包的150亩土地地下开采销售建筑用砂,大大超出了48亩多的许可矿区范围。经专业部门核实鉴定,二人越界开采建筑用砂17万多立方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232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李某对其非法采矿犯罪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的破坏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易某、李某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损失2328817.5元,上述款项以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
记者了解到,此前,易某、李某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旌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半。这次开庭审理的是该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份,由旌阳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修改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业内人士表示,该案的审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了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上的能动作用,树立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导向,也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