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违法排污“零”容忍 污染环境要遭重处

2017/8/28 16:36:07 发布者:icecream 来源:德阳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9373
内容提要: 7月初,什邡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因对判决不服,被告人邱某提起上诉。8月22日上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依据邱某的上述申请在什邡市法院依法公开二审该案,并当庭宣判。邱某以什么理由提出上诉?他的上诉理由法院会采纳吗?来看记者报道。

  在这起什邡市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中,被告人邱某系四川省某电子科技公司环保负责人,明知公司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水污泥中含重金属铜,在未做任何处理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4日通过临时安装的污泥气动泵和管道将该公司有机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排入雨水沟,经什邡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废水中铜含量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总铜排放量限值4383倍。7月初,什邡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污染环境案,并当庭作出口头宣判:被告人邱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宣判后,邱某不服,以其系履行职务行为,未谋取私利,且无证据证明产生了严重污染后果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缓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于被告邱某所述的从轻处罚理由,检察员当庭作了反驳,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第一,上诉人邱某虽系公司的职务行为,但明知将含有铜超标的废水排入雨水沟,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仍然擅自排放,其主观特性大,第二点,上诉人邱某明知公司的废水处理流程,以及产生的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铜,仍将污水排入雨水沟,且废水沟里的铜含量超过了限制4383倍,其犯罪情节恶劣...第三,上诉人邱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情节,以及其积极缴纳罚金的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充分考虑。检察员陈述完毕,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理程序合符,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共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新的规定,强调要采取对环境污染犯罪“零容忍”的刑事政策。邱某污染环境一案正是德阳中院处理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一例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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