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式警服不能乱穿 欢迎市民监督举报

2015/7/9 9:32:21 发布者:赖非林 来源:德阳全媒体 浏览次数:3616
内容提要: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我省将开展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保安人员应按规定穿着2011式保安制服。物业及内部保卫人员、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欢迎市民监督,举报电话:0838—259839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为进一步加强制式警服及其标志管理,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决定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仿制式警服清理整顿专项行动。
  一、清理整顿范围
    (一)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制式警服和相关警用标志。
    (二)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穿着仿制式警服和仿警用标志。
    非法生产、销售、购买、持有警械和其他印有警用标志的个人防护用具。
    (三)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不按规定着装。
  二、清理整顿方式和时间
    此次专项清理整顿以自查自纠为主,逾期拒不整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获得授权生产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业,应按计划生产制式警服、警械,并不得非法销售。
    (二)未获得授权生产制式警服和警械的企业,
    不得再非法生产制式警服、警用标志和警械;已生产的产品不得非法销售。
    (三)从事制式警服、仿制式警服、警械等销售的商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四)经营范围涉及警用品制造、销售的企业、商家,要对持有的资质证等进行自查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超过期限的,一律停用。
    (五)在公安机关注册的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在2015年10月1日后,统一按规定穿着2011式保安制服。
    (六)物业管理人员及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保卫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6月30日前,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在2015年10月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 
    (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穿着仿制式警服的,在2015年12月1日后,应停用仿警用标志,包括肩章、胸徽、编号等;2016年12月1日后,不得再穿着仿制式警服;条件具备的,应提前换装。
    (八)其他社会人员一律不得穿着制式警服和仿制式警服。
  三、投诉举报方式
    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全市公安机关将对生产、销售、穿着、持有制式警服、警用标志、仿制式警服、仿制式警用标志、警械的行为,持续开展依法检查,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举报电话:0838—2598393;0838—2598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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