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咖啡厅“捡”走iphone6 可能已经犯盗窃罪了
德阳的周先生不小心把一部iphone6手机落在了咖啡厅,疑似被一位带着小孩的女士捡走,虽然周先生及时发现手机丢失并返回寻找,但对方很快将手机关机。因为手机上有重要资料,周先生报警并在之后的两天想尽办法寻找,但捡走手机的人全程用现金付款,他们没能找到这位捡手机的女士。
事情发生在上周日(15日)下午4点左右,周先生和朋友到庐山北路的这家咖啡厅买饮料,离开不一会儿就发现手机不见了,于是用自己的另一部手机打开了iPhone的“找回手机”功能(机主可以从其它手机上查看手机的大致位置。丢失的手机屏幕上会提示“此iphone已丢失。请与我联系。”并显示机主留下的联系电话,同时丢失的手机将被锁定,没有机主的密码将无法使用),并根据显示的手机位置返回咖啡厅寻找,但没找到手机。随后,周先生再拨打自己手机时发现已经关机了。
因为这部工作用的手机有大量重要资料,周先生担心手机是在咖啡厅买饮料时被盗,于是报警求助。警方赶到后调取了店内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周先生和朋友在咖啡厅等饮料时曾在店内的沙发上小坐,他离开几分钟后,一位带着小女孩的女士坐到了他曾经坐过的座位上,之后的几分钟内,这位女士有迅速从沙发上拿走物品并装进自己衣兜的动作。随后,这位女士和同行的几人陆续离开咖啡厅。
因为走得匆忙,和女士同行的小女孩还把一件绿色外衣落在的沙发上。几分钟后,周先生和朋友回坐过的座位,没有找到手机于是离开,随后,和小女孩同行的成年男子返回店内取走了外套。周先生和对方擦肩而过。
周先生的朋友返回找手机时,小女孩的外套还在沙发上
周先生怀疑,因为自己当时“坐没坐相”,放在裤兜里的iphone6手机滑了出来掉在沙发上,而他并没有发现。随后坐这个位置的女士应该是发现了这部手机,然后悄悄带走并且关了机。
虽然是自己的过失弄丢了手机,但因为手机上存有重要资料,周先生一连几天都没有放弃寻找可能捡走手机的女士,在警方的帮助下,周先生在咖啡厅所在商场的监控室寻找这位女士的信息,一找找到凌晨2点。周先生发现,这位女士去过商场的电影院、去了快餐店,但都是用现金支付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所以没法通过监控视频找到她。
周先生把遭遇发到朋友圈后,有法律界的朋友告诉他,捡到手机的人没有寻找失主而是关机,这样蓄意占有他人遗忘物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盗窃罪。周先生另一位朋友留言说“带着孩子做这种顺手牵羊的事也不怕带坏孩子”。
别人丢了东西,自己拾获占为己有违法吗?记者找到发生在南京的一个案例。据《扬子晚报》报道,2016年6月,南京市民陆女士在商场购物结账时,把手机遗落在了收银台,当她返回寻找时手机已经不见了。商场调取监控发现,在陆女士身后排队的年轻女子在陆女士离开后顺手牵羊拿走了手机。在商场的帮助下,陆女士和拿走手机的女子陈某取得联系,但陈某态度强硬,强调手机是她“捡”的,说手机谁捡到就归谁,陆女士无奈报警求助。
据警方介绍,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警方调查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盗窃罪,要求她立即归还手机。当晚,陈某到派出所归还了手机,随后陈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警方介绍,之所以此案会以盗窃罪来侦查而不是侵占罪,其中最主要的核心问题在于手机是否处于脱离占有状态,虽然陆女士将手机遗忘在收银台上,但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原占有者丧失占有时,财物转移到建筑物管理者或者第三人占有,由于商场本身就是一定排他性的密闭场所,陆女士即使将手机遗落在了收银台上,它的占有状态已经转移到商场方面,由商场实现对手机的支配效应,从客观上不符合构成侵占罪所要求的行为人原本占有财物或者财物脱离占有的要件标准,而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和平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显然,警方对此案以盗窃罪进行立案侦查更加符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
“拾金不昧”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拾获遗失物时应尽快上交当地公安部门;若见他人遗忘物品,应及时提醒并予以归还。市民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故意侵占他人丢失的财物,小心因小失大,触碰法律红线。
德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赖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