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区 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存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德阳市区烟花爆竹燃放、销售、储存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通告如下:
一、成绵高速公路以西、宝成铁路以东、嘉陵江路以北、青衣江路以南区域为禁止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次日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临时销售、储存烟花爆竹须在安监、公安、供销等部门批准、确定的地点进行。
三、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下列区域和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文物保护单位、物资储存仓库、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机动车停车场;
(四)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及周边;
(五)医疗机构、敬老院、幼儿园、疗养院、商场、娱乐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严禁烟火的场所。
四、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禁止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其他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燃放。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德阳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燃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销售、储存,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2015年2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德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