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枪走火重伤朋友 中江男子获刑三年半
中江人张某某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枪,在把枪支交由他人保管时走火伤人。近日,旌阳区法院判处张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随后张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他辩称为阻止朋友用枪自杀才导致发生事故。
案发:
交接枪支时走火
朋友被击中成重伤
张某某今年36岁,去年11月初,他从朋友冯某某处拿到一把非制式手枪及非制式子弹7发,随后张某某将此枪支随身携带。同年11月5日,张某某在旌阳区孝感镇太平村胡某某家中将该枪支的弹夹取下后,在明知枪内有子弹未退出的情况下,将枪支交给冯某某。在交接过程中,枪支走火击中冯某某左侧腹部。事发后,张某某将冯某某送至医院治疗。
去年11月27日,警方在旌阳区某小区将张某某抓获归案。随后,张某某被刑拘。经旌阳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冯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七级。
庭审:
辩称无过错
为阻止朋友自杀
今年5月,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张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称并非其玩枪走火而打伤冯某某,而是为阻止冯某某用枪自杀的过程中致使冯某某被枪打伤,且张某某认为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也认为冯某某系在接枪过程中自己触动扳机造成重伤,张某某无过错,危害结果发生系意外事件,张某某不构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判决:
系过失犯罪
获刑三年六个月
市中院审理认为,案发当天,张某某将枪内有子弹的枪支交给冯某某,且枪口对着冯某某,在交接过程中枪支走火,故危害结果与张某某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张某某系过失犯罪,故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最终维持原判张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德阳晚报记者张炜
原标题:手枪走火 朋友被击成重伤 中江一男子获刑三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