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手指被割断 治疗费用起纠纷
员工工伤后,企业方积极配合将伤者送医。出院后,双方却在是否支付了1万多块钱的治疗费用上各执一词。9月23日上午,原告陶某起诉被告广汉一家包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高平镇法庭开庭审理。
2013年5月30日晚上10点左右,包装工人陶某与妻子李某正合作,在一台塑料编制袋切缝机上工作,陶某的右手突然被刀片割伤。造成其右手中环指开放性骨折,右手中环指开放性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当晚,陶某被送往广汉市人民医院救治,随后又转院到成都一家医院治疗。25天后,出院回家休养。其伤势被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德阳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
当事人陶某并未出现在法庭上,代理律师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医疗费11919.36元,以及护理费、误工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费等若干。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就医疗费是否支付产生巨大分歧。被告公司主管黄新克称,事发当晚,他亲自到广汉市人民医院探望,并向陶某家属支付了1700元的治疗费。
黄新克告诉记者,去年6月3日,陶某转院到成都后,公司的销售兼出纳黄某、车间主任邱某先后代表公司去看望,又分别支付了3000元和4000元的治疗费。
10天后,陶某的家人又找到公司,说治疗费用不够、院方要停药,公司方特事特办,又支付了3000块钱。
黄某和邱某也当场出庭作证,称先后代表公司向陶某支付了总共7000块钱的费用。但原告代理认为,被告没有充分的书面依据证明曾支付治疗费,尤其是两名证人的证言也没有太强的证明力。
由于原告当事人没有到场,相关细节证据还需要进一步印证,被告也称,劳动仲裁部门有相关笔录可查,以证明支付了一些费用。法官认为,相关证据还需要进一步与陶某本人核实,该案改日再开庭审理。
德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林永炳 王雅思(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