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过期食品!什邡这家超市被告上法庭!
近日
德阳什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因在超市买到过期食品导致的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在超市购买一袋辣椒果后发现已过保质期,投诉到什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超市予以赔偿。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未果,王某将该超市诉至什邡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1000元。
法院审理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情。据超市经营者介绍,王某购买到的过期食品并非超市故意所为,是在整理货品时将过期食品下架后随手放在一旁,王某购买时未发现系过期食品而予以销售。事发后,超市也第一时间对过期食品再次进行排查梳理,并将所有过期食品进行了处理。考虑到此案事实清楚,案涉金额较小,经法院调解,王某与超市协商一致,由超市赔偿王某500元。
法官提醒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经营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然,作为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当仔细注意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同时也要养成留存发票的习惯,及时保存证据,遇到销售者不愿意赔偿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来源:什邡市人民法院 微观什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