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仍遭前夫暴力殴打、骚扰,最终……
日前,
绵竹市人民法院经过审查,
依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发出绵竹首份
对离婚后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禁止其前夫张某(化名)
对申请人李某(化名)
实施家庭暴力、跟踪、骚扰。
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在绵竹市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离婚后双方仍生活在同一小院内,张某因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不服而经常殴打、谩骂李某,李某多次报警。
2023年5月,李某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根据李某提供的报警记录、伤情照片以及实地走访当地村委会、派出所了解的情况,认为事实证据充分,足以证明双方在离婚后,张某对李某存在实施暴力的行为。鉴于两人虽然离婚但仍居住于同一小院内,且张某饮酒后情绪容易失控,可以确定李某仍有面临暴力、骚扰等现实危险,便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目前,该人身安全保护令已送达至双方当事人以及应当协助执行的辖区派出所、村委会。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以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针对恋爱、婚姻关系终止之后,仍存在骚扰、实施暴力的情况,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诉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范围,将保护阶段延展至恋爱、交友、终止恋爱关系及离婚后等不同时期,在更大范围为受害者提供了权利救济的依据。
来源|今日绵竹
编辑|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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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