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这个法院审理一起“黑吃黑”案件

2023/6/2 8:50:00 发布者:ice 来源:德阳市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9247

日前,

绵竹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黑吃黑”的案件,

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犯掩饰、

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抢劫罪,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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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下旬,在许某(已判决)联系到 “跑分”团伙,李某一(已判决)联系到被告人李某二后,许某、李某一、李某三(已判决)、张某(已判决)与被告人李某二共同商议,由李某二向许某联系的“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帮忙转钱,其他人在李某二帮忙转钱过程中伺机将李某二带走,从而黑吃“跑分”团伙尚未转走的钱款。


  2022年8月31日,许某联系好“跑分”团伙后,李某一开车陆续接到上述其他人员,五人开车一同前往广汉市向阳镇某茶楼。


  到达茶楼后,李某二先独自前往茶楼二楼一包间内与“跑分”团伙见面,提供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及手机供其转账,并在该团伙操作转账过程中提供密码、刷脸验证等来配合转账。


  李某一在茶楼外的车上等待接应,许某、李某三、张某三人各自携带刀具停留在茶楼一楼大厅并通过登陆李某二的“云闪付”APP观察李某二银行卡上尚未被转走的余额等待时机,待时机成熟后许某、李某三、张某三人持提前准备好的刀具进入茶楼二楼包间,对正在“跑分”的被害人李某四等人进行控制、威胁,在李某三“强行”将李某二及其银行卡、手机带离现场后,张某、许某又拿走了李某四等人3000元现金。


  离开后,李某二等人将“跑分”团伙尚未来得及转走的李某二的农业银行卡及数字人民币APP中资金共计28167.29元瓜分。其中,李某二分得8167.29元。


  当天,通过李某二提供给“跑分”团伙的农业银行卡转账的资金共计127367.29元,其中23067.29元经查实为被害人卢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且该资金中的 23067元在进入上述农业银行卡后便已被“跑分”团伙全部转走。


  2022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二明知他人需转移的资金系网络赌博或诈骗犯罪所得,在成都市郫都区一兴业银行门口的车子上,提供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供他人转账使用,并在他人取现时提供了银行卡密码。


  当天通过该银行卡转账资金共计 17787 元,经查实,其中3008元为被害人沈某某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李某二从中获利4000 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数额为28167.29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李某二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转移犯罪资金26075.29元,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依法对李某二作出以上判决。


  该案被告人为获得非法利益向跑分团伙提供银行卡及个人信息等以转移上游犯罪所得,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期间,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抢劫银行卡里的“黑钱”。


  经查实,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中除抢劫的金额外还有大量的资金被跑分团伙转移,且转移资金中含有上游犯罪诈骗的资金。被告人抢劫黑钱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提供银行卡转移犯罪所得与抢劫黑钱的行为,符合不同罪名的犯罪构成,且两者之间不属于处断的一罪。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有人认为,“黑钱”是犯罪所得,抢劫、盗窃“黑钱”不构成犯罪或者即便构成犯罪,因被害人是非法获得的钱款,并不敢报警。事实上,他人已经占有的财物,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都不能非法占有,“黑吃黑”的行为同样要被追责,同时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上游犯罪行为人不报警,上游犯罪被害人仍会报警。


天网恢恢,违法犯罪终将受到制裁。

提供“两卡”犯罪日益高发,

同时在校学生参与“两卡”犯罪逐渐突出,

为有效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

自觉做到远离犯罪,

该案审理时,邀请天一学院

组织40余名师生参与旁听,

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


来源|绵竹融媒

编辑|蒋晓曦

责编|黄辉 李思瑶 邓伟林

主编|张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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