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不得私设“景点”

2023/5/24 9:41:00 发布者:ice 来源:德阳市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8136

  日前获悉,5月23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修订草案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


  在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方面,将进一步明确发展旅游业的基本要求并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推进文旅融合工作方面的责任。《条例(修订草案)》提出要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四川特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明确增加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依托世界文化遗产、文物、古籍、考古遗址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名人故居故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培育旅游产品,提升旅游品位。深入挖掘古蜀文明、巴蜀文化、民族特色文化、四川历史名人文化等文化元素和内涵,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景区,纳入旅游的线路设计、展陈展示、讲解体验等,展现四川独特的自然生态之美、多彩人文之韵。”

  在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方面,四川将深化旅游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旅游业态创新发展,持续提供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文旅产品。具体而言,将完善协作机制、规划引领机制和富民共享机制。同时,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研学旅游等特色旅游形式。《条例(修订草案)》指出,支持城乡居民参与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的富民功能。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为旅游者休闲度假、游览观光或者体验乡村生活等提供服务。

  为更好规范旅游服务活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在线旅游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在线旅游经营秩序,构建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的良性产业生态,引导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与旅行社、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相关经营者协同发展。”

  与此同时,规范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对于私设“景点”行为,《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及证照,不得在特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开展旅游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编辑|蒋晓曦
责编|黄辉 李思瑶 邓伟林
主编|张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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