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首例涉疫“口罩诈骗案”宣判

2020/3/24 11:19:28 发布者:dewfall 来源:德阳市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9773
内容提要: 疫情期间有人捐款捐物,奉献无私大爱,但是也有不法分子打起了歪脑筋,想要趁机“捞一把”,绵阳人张某在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以出售口罩为幌子,骗取他人3万多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这也是绵阳首例涉疫“口罩诈骗案”,让我们结合案情,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202023日,被告人张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信息,随后赵某某(女,22岁,本案被害人)通过他人推荐,添加张某为微信好友。张某通过微信聊天、出示身份证照片等手段取得赵某某的信任后,以出售给赵某某两万个口罩为幌子,骗得赵某某人民币30200元,用于挥霍,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仅剩现金人民币6100元。2020219日,绵阳涪城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张某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口罩)诈骗一案适用速裁程序快速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犯盗窃罪,20191127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1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涪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提醒:“蹭热点”一直是不法分子的“强项”,利用民众关注的新闻造谣生事从而牟利。当前,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各种假新闻、谣言等信息就不断出现,不仅加剧了民众的恐慌,还可能“借题发挥”侵害民众的财产安全。

  一、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诈骗分子可能冒充商家客服、快递客服以新型肺炎、企业复工推迟、快递滞留等为由实施诈骗,当你收到此类信息和电话时不应轻信,应该立刻通过官方渠道核实。

  二、网络贷款诈骗:诈骗分子通过互联网和手机发布贷款信息,以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为诱饵,获取受害者信息。利用受害者急需用钱的心理,需要验证还款能力为由,反复要求受害先缴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进行诈骗。

  三、兼职刷单类诈骗:诈骗分子借疫情期间员工不能上班为由,通过QQ群、微信等渠道发布“招网络兼职、工资日结”等信息,指定受害者在平台购买指定物品,交易成功后将本金和佣金一同返还给受害者,诱骗受害者先小额试水,等加大刷单额度后,拉黑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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