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公安局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德阳市公安局
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现通告如下:
一、在德阳市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工作;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一)近期从重点疫区返回的人员,以及与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询问、登记、检验检疫。
(二)疾病预防机构、医疗机构要求居家隔离的人员,应当自觉在家自我隔离、观察,遵守居家隔离的相关规定。
(三)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二、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仍然在公共场所开展、参与棋牌、娱乐、宴请等聚集活动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
(三)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四)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传播病毒的;或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过失导致病毒传播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它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六)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传播的。
(七)非法捕猎、杀害野生动物及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假药、劣药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等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十一)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防疫物资,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通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实施打砸抢的。
(十二)其他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交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德阳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