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刷境外信用卡二审判缓刑
经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以手工输入卡号的方式,通过POS机实施境外虚假交易共30次,盗刷信用卡金额54万余元,到账转走29万余元。
2017年12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亲属代其退缴赃款14712.4元,并缴纳罚金3万元。后经广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一部移动电话依法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张某以自己是从犯、且归案后主动退赃、缴纳罚金等理由提出上诉。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上诉人需要独自抚养一名6岁小孩,请二审法院酌情考虑。
二审期间,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人到云南调查。经查明,张某家在云南昭通农村,2012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离婚后,双方协议小孩由张某独自抚养。现小孩在昆明某学校寄读,周末由张某的表弟接送、照顾,学费由张某的姐姐借款代交。小孩在校表现良好,性格开朗、团结同学、成绩中上。小孩的母亲在外打工,明确表示无力回乡照顾。
与此同时,调查人员还走访了张某常住地社区,对其矫正工作进行了对接。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他只起了中间联系作用,分赃比例较小,是从犯,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调查的实际情况,法院决定给予从轻处罚,撤销了广汉市人民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李勤对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和媒体判后释法。他表示,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在改造人的行为和思想。本案中,张某违法犯罪应予惩罚,但结合他的犯罪行为和家庭情况,特别是儿子的抚养和成长实际,以及从犯、初犯等情节,法庭给予减轻处罚、执行缓刑,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度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纷纷表示,这次旁听庭审,既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也体会到了法律的温度,希望张某今后能够珍惜机会,改过自新,做一名称职的父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