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醉驾翻车身亡 法院判车主赔2.5万余元
什邡洛水一小伙醉酒后,开了朋友的车上路,发生单车事故,小伙不幸当场死亡。家属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余元。本月30日下午,什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罚,要求车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5万余元。
2015年8月18日晚上11点过,什邡城区雍城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科鲁兹轿车在撞了道路左侧花台后,撞断路边消防栓仰翻在地,司机周豪当场死亡。事故车辆平日里是周豪的朋友廖某在使用,而车主是廖某的父亲。当天晚上,周豪请廖某等几个朋友吃饭K歌,廖某就随手把车钥匙放在了包厢里的桌上,廖某自称不知周豪何时拿走了他的车钥匙开走了车。
交警的调查报告上显示,周豪每100毫升血液里的酒精含量为175.89毫克,属于醉酒驾驶。死者家属将廖某父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总计15万余元。该案曾在2015年11月26日在什邡蓥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认为,廖某管理车辆有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该赔偿。但被告当庭提起反诉,称周豪偷偷拿钥匙开走了车,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死者家属应该赔偿车辆维修费8万余元。
此案于本月30日下午在什邡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开庭时,法院首先驳回了被告反诉原告死者家属赔偿8万元车辆维修费的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廖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应当负有对汽车钥匙的管理控制义务,但在当晚酒吧内随意将汽车钥匙放在桌上,为周豪随意拿取汽车钥匙酒后驾车提供了便利和可能。被告廖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廖某对周豪的死亡应承担相当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周豪当晚醉酒、超速驾驶造成自身死亡,应承担事故95%的责任,被告廖某未尽到合理的管理注意义务,应承担5%的责任。法院作出了如下宣判:被告廖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周生华、吴兆容因周豪死亡的各项损失25565.59元。
听到这样的判定结果,原被告双方没有表示是否会上诉。死者母亲当场痛苦落泪。而车主廖某的父亲说,作为被告,他从这起案件中吸取了深刻的教训。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希望大家在公共场所保管好自己的汽车钥匙,以免造成类似的损害后果。
德阳市广播电视台记者林永炳 汪旭 什邡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