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转让药店经营权 法院依法判合同无效

2017/3/16 15:56:56 发布者:sun 来源:德阳全媒体 浏览次数:8534
内容提要: 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这不仅仅是一般的店铺转让,还涉及私下转让药店经营权的问题,最终该份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效,并没收违法所得。

  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这不仅仅是一般的店铺转让,还涉及私下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问题,最终该份合同被法院判处无效,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悉,周某注册登记成立了一家药房,2014年9月,周某与本案的被告张某签订了《药店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该药店及相应的证照转让给了张某,2015年10月,张某又与本案原告古某签订《药店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转让款将药店及相应的证照转让给古某,后在经营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古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经营权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转租,该合同已经违法,该份合同最终被法院判处无效,并没收违法所得。

   据了解,应至少具有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够经营药店:第一,开办药店要具有依法经过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开办药店必须有经营场所;第三,必须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药品关系到民生大事,必须有保存药品质量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能有偿转让,更不得以此赢利。

  绵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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