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人,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须知
近日,我市出台
《德阳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便利化登记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其中有关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
相关要求如下
↓↓↓
01
自有房产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复印件;自购商品房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提交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
02
租赁(借用)房屋除提交第(一)项所列相关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与房屋权属人签订的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
03
自有房产或者租赁(借用)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通过政府部门间核查、法定证照核验、合同凭证查验的方式确认其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及建筑安全等情况,具备相关条件,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部门间核查情况参考样表,详见附件);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可以提交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证明;
04
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前款房屋(房产)为自建房的,还须提交法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对自建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允许市场主体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将前款住宅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设计策划、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相关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同时,由申请人作出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一切法律后果由该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将前款住宅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本条第二款所列以外的经营活动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相关文件以外,还应当提交住宅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以及依法经住建、自然资源(规划)、卫健、生态环境、应急(消防)、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批准的审批文件。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以上住所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房产所有人、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对房屋的质量负责,不得将未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的房产、已经鉴定为危房或者已经列入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房产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已被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列入拆迁范围但尚未实施拆迁的建筑物,可以由决定拆迁的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出具允许在一定期限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书面文件,申请办理临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决定拆迁的机构允许的期限届满,市场主体应当将住所(经营场所)迁移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场所,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来源|德阳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蒋晓曦
责编|黄辉 李思瑶 邓伟林
主编|张玉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