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妨害公务犯罪四川第一案

2020/2/26 10:36:02 发布者:dewfall 来源:德阳市广播电视台 浏览次数:6792
内容提要: 疫情期间,全国人民都在万众一心战疫情的时候,却仍然有一些人置政府的通告于不顾,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对于此类行为执法部门也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那么在疫情期间,老百姓应该怎么做呢?让我们结合案情来看看律师怎么说。

  这是在疫情期间发生在四川仁寿县的一起妨害公务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门市上班时,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廖某、邓某等人在旁边的小区外拉警戒带,设置卡点。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将车挪走。王某先是称电瓶没电,打不着火。在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说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其挪车。廖某等人向王某解释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某觉得廖某等人大惊小怪,没有必要搞那么严重,一边用手指着廖某,一边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准骂人后,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秩序混乱,廖某等人上前制止王某,将其摁住。王某仍用手不停抓挠廖某脸部,在其脸上抓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当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据了解,本案是疫情防控期间,四川省首例经过审判,判处有罪的妨害公务案。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 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梱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律师提醒:因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因此,对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均属于妨害公务行为的对象。同时,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务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于妨害公务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密切相关行为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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